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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立士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校友會章程

2001.11.01訂定
2007.11.10修訂
2012.03.10修訂
2013.03.08 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台北市立士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含台北市立商業職業學校)校友會】(以下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之非營利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以發揚校譽,促進校友互助互愛精神,共創美好生活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校會址設於台北市士林區士商路150號。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聯誼校友間情誼。
二、彙整校友通訊錄。
三、交換專業知識、工作經驗及研究報告。
四、協助母校校務發展有關事宜。
五、其他。
第二章 會員及會員代表

凡本校(含北市商)歷屆畢業校友1.設籍台北市2.工作於台北市,年滿20歲,具行為能力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均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正式會員:凡本校歷屆畢業校友(含北市商)設籍台北市。工作於台北市,滿20歲,具行為能力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為正式會員。
二、預備會員:凡本校應屆畢業學生,具行為能力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為預備會員。
三、榮譽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或對本會有所貢獻,具行為能力之社會人士,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為榮譽會員
四、永久會員:具本會會員資格一次繳交會費新台幣壹萬元,為永久會員,終生不必繳交會費。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 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如造成本會財務損失得追訴其法律責任。

第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失聯三年者。
四、未繳會費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第一〇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一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一二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本會正式會員享有參加本會主辦之任何活動之權利,並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二、預備會員、榮譽會員享有參加本會主辦活動之權利及發言權,惟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三、本會永久會員享有終生免繳會費,參加本會主辦之任何活動之權利,並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惟缺席會員大會者,喪失該年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一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一四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但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之。前項地區之劃分及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一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
六、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七、議決財產之處分。
八、議決團體之解散。
九、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一六條 本會設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一七條

一、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二、本會設副理事長1至2人由理事長自常務理事中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任之。
三、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其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互推一人代理理事長職務。
第一八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通過會員入會案。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五、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六、聘免及考核工作人員。
七、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一九條 監事會置監事五人,由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監察會務,並擔任監事會召集人及會議主席。

第二〇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監事會議之日起算。

第二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四、連續無故缺席理事、監事會議兩次者。
五、處理職務違背法令、章程或有其他重大不當行為,被罷免或撤免者。如造成本會損失,應追訴其法律責任。
第二四條 本會置總幹事、執行長、副執行長各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五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二六條 本會依業務需要,得設立分支機構及各種委員會、小組,各委員會主任委員由理事長提名聘任之。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第二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榮譽理事、顧問等若干人(均為義務職),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〇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重大決議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一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應分別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第三二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須有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方得做成決議,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三三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會員(代表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正式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貳佰元整。
二、常年會費:正式會員新台幣叁佰元整。預備會員免常年會費。
三、永久會員會費:新台幣壹萬元以上。
四、事業費。
五、捐款。
六、委託收益。
七、基金及其孳息
八、其他收入。
第三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六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度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後,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七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九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〇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