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士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圖書館借閱規則

 

96.01.24.圖書館委員會議修訂

一、本校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所藏圖書、雜誌、報紙等資料係供本校教職員工、學生、學生家長閱覽及參考研究之用。

二、本校學生,一律憑其學生證、學生家長憑其借書證、教職員工憑其身份證字號辦理借閱圖書。

三、借閱圖書時間為每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下午10時,例假日閉館,寒、暑假另行規定。

四、本校教職員工、學生及其家長借閱冊數如下:

() 教職員工:一般圖書6冊為限,過期期刊雜誌3冊為限,參考工具書(教師教學用)3冊為限,合併借閱總冊數以6冊為限。

() 學生及其家長:一般圖書3冊為限,過期期刊雜誌1冊為限,合併借閱總冊數以3冊為限。

五、本校教職員工、學生及其家長借閱期限如下:

() 教職員工:一般圖書6週,過期期刊雜誌1週,參考工具書(教學用)1日。

() 學生及其家長:一般圖書3週,過期期刊雜誌1週。

六、讀者所借圖書、過期期刊雜誌如無人預約,可於借閱期滿前續借1次,參考工具書、逾期圖書及逾期過期期刊雜誌不受理續借,續借方式為臨櫃辦理或線上續借。

七、讀者欲借之圖書及過期期刊雜誌如已借出,可臨櫃辦理預約或線上預約。

八、本館之參考工具書(教師教學用除外)、報紙、當期期刊雜誌及影音光碟,僅限於館內閱覽,概不外借。

九、借閱圖書、參考工具書及過期期刊雜誌,應保持完整、乾淨,不得有圈點、評註、折頁、遺失等毀損行為,否則借閱人須負責賠償責任。

十、學生證及借書證不得轉借他人,倘經發現,本館得停止其借書權利1個月,並追還所借圖書。

十一、學生證如有遺失,應向教務處申請補發,借書證如有遺失,應向本館申請補發。

十二、本校教職員工、學生及其家長逾期還書者,每逾一日,停止其借書權利一日。學生逾期1個月以上者,除計日停止其借書權利外,另依圖書遺失、損毀賠償實施要點處理。

十三、教職員工離職或學生離校前,須還清其借書。

十四、本規則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並陳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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