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士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圖書館圖書遺失、損毀賠償實施要點

 

96.01.24.圖書館委員會議修訂

一、為維護本校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圖書資料之完整,避免遺失損壞,以發揮館藏圖書資料效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讀者借閱本館圖書資料(含期刊雜誌、參考工具書、光碟),如有遺失、污損等損毀情事時,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讀者借閱圖書資料時,應親自檢查有無撕毀、缺頁、污損等,並向館員聲明。

四、讀者如發生圖書資料遺失、污損等損毀情事時,應主動向本館申辦賠償手續。

五、遺失或毀損之圖書資料,由讀者自購版本相同之新書賠償之;若該書已絕版,於徵得本館同意並陳請報廢後,得以相同性質及等值()以上新書賠償之。

六、所借圖書資料如有損毀以致不堪閱讀使用者,館員得拒絕其歸還,借閱者應負賠償之責。

七、所借圖書資料如逾期1個月以上,經本館逾期通知仍未歸還者,視同遺失處理。

八、本要點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並陳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回相關法規首頁